简要地说,省级政府更多地处理和协调不同层级政府间事权、财力等的分配关系,以及具有区域性、战略性、宏观性的调控职能;而省以下地方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弱,更多的是处理和协调辖区内的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日常运作关系。省级政府作为区域性的宏观调控者、地方政府间关系协调者的角色,决定了其在贯彻国家发展意图和协调地方发展要求方面承担着关键性的职能,角色地位极为重要。在全球化、城镇化、分权化等大背景下,以及在国家和地方治理权力向区域转移的过程中,我国应着力强化以省为区域治理单元的协调机制,并提升省级主体在调控区域发展宏观政策方面的主动供给能力。
3.省区城镇化战略研究的价值
近年来,省区作为区域发展和宏观调控的实体,其区域价值进一步提升。一方面,2010年我国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位,人口数量、国际贸易额、制造业产值均位列世界第一,按照国家宏观空间格局调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节奏,其管治效率开始下降;另一方面,省区获得了较大的自主发展权的同时,还具有制定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经济社会政策,进行省域宏观调控的权力和职责,如出台地方规划编制规范、编制省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审批省辖市县的规划等。在我国现行的中央—地方政府行政框架中,在区域规划组织编制与实施方面,省区也是唯一具备较强可操作性和约束性的空间单元,针对省域条件编制区域规划可以对分权后的地方发展形成有效的指引和调控。因此,不难发现,省区既是一个典型的能体现和落实国家区域宏观政策的一级行政单元,也是在我国的政治经济环境中区域规划可以务实编制并得以实施的重要单元。